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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我父母于2000年5月与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承包期限为15年。今年1月底父母在县城附近的小镇上购置两套商品房,并按政府的规定把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仍按原承包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村民小组的领导说,我全家人已成非农业户口,原承包合同就不应再履行,要我父母退出承包地。请问我家“农转非”后还有土地承包权吗?村民小组是否侵犯我父母的土地承包权? (02/25/2009 23:56:23,48) [查看全文] 律师: 邻屯的林某在山上拾得我的两头山羊,先是赶回家喂养半个月,后称找不到失主便自行拿到市场低价出售,得款60元。而按照正常价值,我的这两头山羊起码应得120元。经多次交涉,林某拒绝赔偿。请问,如果我起诉到法院,能否要求林某按最低的市场价赔偿我的损失? 读者 陈然平 陈然 (02/22/2009 22:44:40,18) [查看全文] 律师:
我是一名基层调解员。最近,我受理这样一起纠纷:1967年,张某在平安屯划分得自留地后不久,即与黄屋屯的周某结婚,并将其户口迁到女家生活。几十年后,张某在原籍分得的自留地又经过多次调整。现张某要求平安屯分给他自留地,但遭到拒绝,理由是张某的户口不在平安屯。现张某向镇司法所申请调解。请问,张某要求平安屯分给他自留地的请求合法吗? 读者 吴有理 (12/15/2008 23:33:16,56) [查看全文] 2007年6月18日,南宁市一家种子公司与博白县的李明(化名)签订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双方约定:种子公司委托李明于2007至2008年度在博白县生产特优838号杂交水稻种子2万至3万公斤,在2007年11月10日 前交货;种子公司付给李明2万元定金等。
随后,种子公司依约把2万元定金存到李明的银行账号,而李明却没有履行交付种子的义务。种子公司认为,向李明购买的这批种子用于来年春耕,李明至今未能交付 (12/15/2008 23:17:25,15) [查看全文] 律师:
我老家所在的村毗邻县城,前几年被开发商征用了不少土地搞开发。可有的开发商征用后几年都不开发,让土地闲置着,农民想种东西又不给种。请问,村民能否要求政府收回被征地给农民使用? 读者 李宇新 李宇新读者: 《广西 (12/15/2008 23:11:12,25) [查看全文] --垦荒地被征用村民讨要土地增值补偿
法院认定:土地补偿费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裁定驳回起诉 □本报记者 黄鹏飞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垦荒耕种20多年后,政府相关部门征用, (12/15/2008 22:48:22,60) [查看全文] 律师: 我与村集体签订有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耕土面积11亩,期限为30年,但一直没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现才履行10年,村干说现人口增多,要原承包户让出部分承包地给没有土地的人承包。请问,村里这样做违约吗? 读者 李桂实 李桂实读者: (12/15/2008 12:29:50,17) [查看全文] 律师: 李某在我家房屋正前方有一块菜地,今年3月,李某开始在该菜地挖地基,至今已建起两层楼房正准备建第三层,他一旦建起第三层,将会影响我家的采光。我找李某协商,请求他不建第三层,但他认为自己建房已获批准,想建就建。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 张继斌 张继斌读者: (12/15/2008 12:19:10,22) [查看全文] 律师: 我村委会最近进行换届选举,我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结果在90%有选举权的村民投票选举后,3名副主任的候选人中,我得票数最高,但仍未过半数票,而村委主任和另2名副主任候选人是上届村委会成员,得票数也不超过半数。请问,村委会成员能否连任?得票未过半数能否当选? 读者 阿 率 (12/15/2008 11:40:06,16) [查看全文] 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还没有普遍建立,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从各地制定的规定看,有的地区没有将农民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有的地区则将农民工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如果农民工所在地区将农民工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农民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条件的生育农民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1/28/2008 18:24:14,12) [查看全文]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1/28/2008 18:24:01,10) [查看全文] 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都应该参加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 (11/28/2008 18:23:48,6) [查看全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地要逐步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根据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特点和医疗需求,合理确定缴费率和保障方式,解决他们在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对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据此,在已经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地区,农民工有权参加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应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患病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11/28/2008 18:23:29,12) [查看全文] 农民工依法享有休假权利,主要包括: (1)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 (11/28/2008 18:23:09,5) [查看全文] 加班加点,也称延长劳动时间,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而工作。一般分为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和非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两种形式。 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由于生产经营需要;(2)必须与工会协商;(3)必须与劳动者协商。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 (11/28/2008 18:23:01,8)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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