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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规
随着新中国的建立,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好了。 
虽然,我们大部分人依然用这翻版的晕倒死上网,上着私服在打网游;    有空的时候不去电影院而去买5元一只的碟子来欣赏,有时候还会自己搞点创作玩玩。    但这并
(08月07日,4) [查看全文]
  昨晚,因饰演《陈赓大将》、《白银谷》等剧备受青睐的实力派演员侯勇接受了记者采访。在谈到演艺圈大腕、大牌为何“越来越难以伺候”这一话题的时候,侯勇希望自己和同仁们都应该反思一下:“演员和观众的关系,就是水和舟,所谓‘水可载舟,也可覆舟’。但是现在很多明星被抬举得太高了,甚至养成了俯视别人的习惯。换个角度讲,5年前、10年前,当他们是无名小辈的时候肯定不会这样简单粗暴。”    由于记者没有告诉侯勇遭遇此事的具体当事明星是谁,他表示:“不管他是多大的牌,也不管出于什么原因,
(08月07日,4) [查看全文]
道德层面争议未上升到违法   
 在观众的说法中,有人认为影迷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和隐私权,被“摔”不仅是活该,还应该为其举止负法律责任。“声讨派”则反驳说张丰毅摔了影迷手机,侵犯了别人的财产权。对于这起“手机事件”中是否涉及到侵权一说,上海翟建律师事务所的陆建承律师
(08月07日,3) [查看全文]
  “每一个角色都是用身体换来的。”张钰的表白让人辛酸。如果上述说法是事实,那么,她无疑是中国影视圈肮脏“潜规则”的受害者。
然而,她仅仅是受害者吗?当她选择向“潜规则”低头,心甘情愿用身体换取上镜机会的时候,一些比她更出色的演员,却可能因为洁身自好而演不上哪怕一个小小的角色。从这个意义上说,她又何尝不是潜规则之下“不正当竞争”的受益者?
无论当初向导演投怀送抱,还是现在揭黑幕义无反顾,她选择的很多行为方式都很难说正当,其中不少有犯罪之嫌。
先说
(08月07日,3) [查看全文]
公众人物亦称公共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其以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性为构成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共同体现了公众人物的特性。  
从理论上公众人物可以有多种分类:以行为人主观意愿为标准,可区分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
(08月07日,5) [查看全文]
以上的论述,有时把隐私权作为名誉权的内容,这直接受我国现行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影响。我国的立法并未确立隐私权制度,只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的一项内容。然而从学理上
(08月07日,17) [查看全文]
公众人物因其公众性和公共利益性,与一般社会公众不同。他们对舆论监督可能对其名誉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忍受。但他们也应当享有完整的隐私权,可是社会的兴趣和知情权的对象正是公众人物的隐私。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名誉权与隐私权的保护发生竞合。因此产生了名誉权、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权的冲突。也是公众人物名誉权问题产生的真正原因。具体体现为:
1.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隐私权的立法旨趣在于公民有权隐瞒、维护自己的私生活秘密并予以法律保护,防止任何人非法侵犯,其为私权利。知情权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知情的权利
(08月07日,23) [查看全文]
通过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问题的理解与认识,对于权利冲突的解决应分两种情形。首先是在只涉及公众人物名誉权,而未涉及隐私权的情形下,应当充分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理由是:公众人物因其职务要求或职业的原因,在新闻媒介助力的作用下为社会公众广泛知晓,他们是当今民主制度的产物,他们代表和维护着一定的公共利益或行业利益,因此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是以保护公众人物人格尊严、独立与自由为旨趣。只有充分保护公众人物的名誉权,才能实现社会资源向公众人物倾斜的社会目的,从而实现一定的社会公共目的。其次是名誉权与隐私权一致竞合的情形
(08月07日,4) [查看全文]
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民法 
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 
有关规定,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 
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受
(08月07日,29) [查看全文]
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又称为阻却违法事由或者免责事 
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请求而提出 
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在侵害名 
誉权责任中,抗辩事由主要有如下几种:(1)内容真实,在一般情 
(08月07日,8)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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